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上市公司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