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减持的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不存在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大股东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