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不得减持的期限内减持股份的;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或者披露的减持计划不符合规定减持股份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出规定的比例减持股份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减持股份的;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减持股份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