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02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或者其他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