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9年) 第四章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推荐办法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每年评审、推荐一次。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第二十三条 全国各高等学校均可以依据本办法推荐项目。其中,地方高等学校的各类研究成果需经学校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审核后向评审组织管理部门推荐;教育部直… 第二十四条 3名以上(含3名)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可联署直接向评审组织管理部门推荐1项所熟悉专业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应当协商后,由第一完成单位组织推荐,但第一完成单位应当是高等学校。 第二十六条 推荐单位、推荐人认为有关专家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回避,并书面提出理由。每项推荐所提出的回避专家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 第二十八条 往年推荐过的未授奖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又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重新推荐。 第二十九条 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项目需按有关规定填写《推荐书》,提供相关材料。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