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