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3名以上(含3名)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可联署直接向评审组织管理部门推荐1项所熟悉专业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