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

已获得过国家级、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

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署名等方面存在争议,尚未解决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尚未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