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9年) 第四章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推荐办法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9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的推荐办法 第二十八条 往年推荐过的未授奖项目,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又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重新推荐。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