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章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学校必须设立或者明确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