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