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