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