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