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