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股东大会应当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议,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第二十六条 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 第二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由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并建立健全对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工作底稿的检查制度。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自申请文件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 第三十条 发行申请核准后至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应当及时更新信息披露文件内容,财务报表过期的,发行人还应当补充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持续履行尽职调查… 第三十一条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发行人可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