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自申请文件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发行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12个月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超过12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发行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12个月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超过12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