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进出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从事菌种进出口的单位,除具备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以外,还应当依照国家外贸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从事菌种进出口贸易的资格。 第三十条 申请进出口菌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进(出)口菌种审批表》,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审批后,依法办理进出口手续。 第三十一条 进出口菌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三十二条 申请进出口菌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三十三条 为境外制种进口菌种的,可以不受本办法第二十九条限制,但应当具有对外制种合同。进口的菌种只能用于制种,其产品不得在国内销售。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