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进出口管理 第三十条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进出口管理 第三十条 申请进出口菌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进(出)口菌种审批表》,经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审批后,依法办理进出口手续。 菌种进出口审批单有效期为3个月。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