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菌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菌种:

以非菌种冒充菌种;

菌种种类、品种、级别与标签内容不符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菌种:

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菌种过期、变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