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菌种质量 第二十八条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菌种质量 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菌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菌种: 以非菌种冒充菌种; 菌种种类、品种、级别与标签内容不符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菌种: 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菌种过期、变质的。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