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菌种检验员。菌种检验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或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从事菌种检验技术工作3年以上;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