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菌种质量 第二十五条 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菌种质量监督抽查规划和本级监督抽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菌种质量的监督,根据全国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对菌种质量进行检验。 第二十七条 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菌种检验员。菌种检验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菌种。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