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菌种质量 第二十五条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菌种质量 第二十五条 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菌种质量监督抽查规划和本级监督抽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菌种质量的监督,根据全国规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级监督抽查计划。 菌种质量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者收取费用。禁止重复抽查。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