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进出口管理 第三十二条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进出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申请进出口菌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和进出口贸易资格证明; 食用菌品种说明; 符合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