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未同时抄告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的;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的;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在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