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 第二章 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治理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向从业人员通报,并按规定报告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