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 第二章 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企业的加工、制作等项目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或者存在空间交叉的,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应当服从食品生产企业的统一管理,并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