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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许可的变更及注销

第二十条 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第二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第二十二条 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已作出的食品流通许可: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第二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遗失《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在报刊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持相关证明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办。经批准后,由原许可机关在20日内补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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