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许可的变更及注销 第二十六条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许可的变更及注销 第二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遗失《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在报刊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持相关证明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办。经批准后,由原许可机关在20日内补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