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遗失《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在报刊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持相关证明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办。经批准后,由原许可机关在20日内补发《食品流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