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许可的变更及注销 第二十五条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许可的变更及注销 第二十五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 《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与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许可机关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