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

《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与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许可机关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