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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食品流通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载明:名称、经营场所、许可范围、主体类型、负责人、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及发证日期。 第二十九条 《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由两个字母+16位数字组成,即:字母SP+6位行政区划代码+2位发证年份+1位主体性质+6位顺序号码+1位计算机校验码。 第三十条 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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