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章 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十条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许可证的管理 第三十条 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