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至第四款、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