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