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以欺骗、误导、夸大等方式作虚假描述;

违背科学常识、有违公序良俗、宣扬封建迷信;

标称“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或者军队等;

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在食品标识中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