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章 预包装食品标签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预包装食品标签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配料表应当以“配料”或者“配料表”为引导词。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时,可以用“原料”或者“原料与辅料”代替。 分装食品应当注明“分装”字样,其配料表应当标注被分装食品的配料表信息。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