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定量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的净含量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液态、半固态或者黏性食品,应当用体积或者质量单位标示;固态食品应当用质量单位标示;不宜用质量和体积单位标示的食品,可以用长度单位标示。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原料时,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以质量或者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以计量方式销售的非定量预包装食品无法标注净含量的,应当标注“计量称重”等字样。
液态、半固态或者黏性食品,应当用体积或者质量单位标示;固态食品应当用质量单位标示;不宜用质量和体积单位标示的食品,可以用长度单位标示。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原料时,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以质量或者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以计量方式销售的非定量预包装食品无法标注净含量的,应当标注“计量称重”等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