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同时标明保健食品标志、保健食品注册号或者备案号等信息,并设置警示用语区、标明警示用语。营养素补充剂产品还应当标明“营养素补充剂”字样。
保健食品最小销售单元最大表面面积小于35平方厘米的,在标签上至少应当标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以及保健食品标志、生产企业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警示用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