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章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特殊食品标签规定 第二十五条 特殊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一致。 第二十六条 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保健食品标志、产品名称、注册号或者备案号、警示用语区以及警示用语、净含量和规格等信息应当集中在最小销售单元标签的同一区域展示。 第二十八条 保健食品名称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名称标注。产品名称中所包含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不得分开标注,且字体、颜色和字号应当一致。 第二十九条 保健食品标签标注的规格应当为最小制剂单位的质量或者体积;标注的净含量应当为最小销售单元中所含产品的质量或者体积,或者最小制剂单位的规格及其对应数量。 第三十条 适用于0—6月龄的婴儿配方食品不得在标签上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适用于6月龄以上的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在标签上对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 第三十一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志、产品名称、注册号、净含量(规格)、适用人群以及“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应当集中在最小销售单元标签的同一区域展示。 第三十二条 本章未规定的,适用本办法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一般规定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