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适用于0—6月龄的婴儿配方食品不得在标签上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适用于6月龄以上的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在标签上对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