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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设置和补充

第四条 一般公共预算的超收收入,除用于冲减赤字外,应当用于设置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五条 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用于设置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六条 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规模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30%的部分,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合理控制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能够满足跨年度预算平衡需要的,应当加大冲减赤字、化解政府债务的力度。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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