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提出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设置、补充和动用的具体方案,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编入本级预决算草案或者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第二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