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2004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撤销登记,并处以1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在3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登记申请。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