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2009年)

发布机关 税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为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

一、 汇算清缴对象

(一)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称为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本办法规定参… (二) 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1. 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 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3. 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 汇算清缴时限

(一)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 申报纳税

(一) 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 1. 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 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 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 (三) 企业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四) 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应附送委托人签章的委托书原件。 (五) 企业申报年度所得税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需补缴或退还所得税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见附件1和附件2)后,按规… (六) 经批准采取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其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以下简称汇缴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索取《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其他机构未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汇总申报纳税证明》,且又无汇缴机构延期申报批准文件的,其他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负责检查核实或核定该其… (七) 企业补缴税款确因特殊困难需延期缴纳的,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 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 (九) 企业报送报表期限的最后1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1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四、 法律责任

(一)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或报送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按规定时限补…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申报外,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 (二)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款滞纳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 企业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依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执行。

五、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