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2009年) 3. 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2009年) 二、 3. 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 汇算清缴时限 (一)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3.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