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2009年) 3. 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2009年) (五) 3. 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 企业申报年度所得税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需补缴或退还所得税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见附件1和附件2)后,按规定时限将税款补缴入库,或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退税手续。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