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2017年) 第四章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业部推进品种登记平台建设,逐步实行网上办理登记申请与受理,在统一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品种登记、变更、撤销、监督管理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农业部对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开展品种登记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发现已登记品种存在申请文件、种子样品不实,或者已登记品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的,应当向农业部提出撤销该品种登记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申请者在申请品种登记过程中有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3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七条 品种测试、试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种子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依照《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品种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对在登记过程中获知的申请者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登记品种的种子样品或者谋取非法利益。不依法履行职责,弄…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