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201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依照《种子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