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品种测试、试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种子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品种测试、试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