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2017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2017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品种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公正廉洁,对在登记过程中获知的申请者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登记品种的种子样品或者谋取非法利益。不依法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品种登记工作。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五章